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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斗山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5-07 17:13:32 |
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台山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台发改〔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调整台山市斗山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我镇原清洁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两项收费项目合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后收费标准如下:
分类定义:
1.行政事业用户: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
2.商业一类用户:酒店旅业、足浴洗浴、洗车、超市商店、修理、美容美发等。
3.商业二类用户:餐饮业、水果店、鲜花店等。
4.工业用户:包含所有工业企业。
二、征收范围
台山市斗山镇辖区内执行。
三、执行时间
从2025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收费细则
(一)对符合《台山市低收入人口优惠措施》(台府办〔2025〕7号)认定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规定执行,如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对当月用水量低于1吨的居民用户,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机关事业单位、商业用户的收费类别认定原则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以单位代码证中登记的单位性质为准。
2.商业用户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为准,多种经营的以经营主业为准,难以区分主副业的按从高不从低的原则认定。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斗山镇人民政府委托斗山镇利成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不具备供水条件的用户由属地村委会上门代收。商户、厂矿企业、养殖场所等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由属地村(社区)代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上述方案。由属地村委会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商户、厂矿企业、养殖场所需提前到斗山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环保办公室提出申请。
(五)缴费户对征收单位认定的收费类别有异议,或需要变更缴费类别的,应到斗山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按照核准后的收费类别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对部分水消费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缴费户存在异议的,可向斗山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核实。经审核属实后,斗山镇人民政府可参照以实际垃圾量,按照344元/吨·垃圾与用户协商确定。
(七)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斗山镇人民政府所有。
特此通知。
台山市斗山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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