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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台城城区(包括四九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通告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按用水量计,每吨0.75元;
2、工业用水,按用水量计,每吨0.90元;
3、行政事业用水,按用水量计,每吨1.10元;
4、经营服务业用水,按用水量计,每吨1.60元;
5、桑拿、发廊、娱乐、洗车等用水,按用水量计,每吨1.80元。
执行时间: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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