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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台城城区(包括四九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告
  • 2014-03-28 08:17:0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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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台城城区(包括四九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通告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按用水量计,每吨0.75元;
    2、工业用水,按用水量计,每吨0.90元;
    3、行政事业用水,按用水量计,每吨1.10元;
    4、经营服务业用水,按用水量计,每吨1.60元;
    5、桑拿、发廊、娱乐、洗车等用水,按用水量计,每吨1.80元。
    执行时间: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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