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台山市民政局关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目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以及规范化运营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20〕11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江府办函〔2024〕16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台山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台山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工作。
三、主要内容
到2027年底,台城街道和有条件的镇建有1-2家具有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医疗服务、老年助餐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聚焦提质量、增效益,积极探索市场化、商业化运营模式。
到2030年底,现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稳定运营,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巩固,服务辐射周边社区,带动属地镇(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四、建设模式
(一)民办公助
社会力量自备房源,自主投资建设,自主运营管理,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二)公建民营
政府无偿提供养老机构场地、服务设施,委托社会机构运营。
(三)政府购买公益性养老服务
政府制定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制定量化服务指标,科学合理核算经费,以项目外包形式对社会招标,购买服务。
五、经费保障
(一)建设补助
1.民办公助类。由机构自主投资装修的台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视场地面积、功能设置、服务内容等,市财政局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金额由20万元到50万元不等,根据机构建筑面积而相应变化。
2.公建民营类。由各镇(街)建设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视场地面积、功能设置、服务内容等,市财政局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建设补助经费用于场地租赁、装修改造、设备购置等,金额由20万元到50万元不等,根据机构建筑面积而相应变化。
(二)运营补助
对台山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全日托养、日间照料、居家上门服务、老年助餐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且运营满一年的,给予运营补助。补助金额由5万元到20万元不等,视机构提供服务人次而定,且评估考核等级须为合格以上。
(三)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类
政府购买公益性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将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制定量化的服务指标,科学合理核算经费,以项目外包形式面向社会招标采购。
1.服务类项目的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为:老年人认知障碍症的筛查、健康干预;安宁疗护;疼痛照护中心等专项服务。按照运营周期设置,服务类项目的补贴分三档,由10万元以下到50万元以内不等。
2.工程类项目的采购。
政府采购范围为居家养老适老化改造工程。以工程所服务人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指标为原则,具有本市户籍的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每户每年可申请1万元工程改造补贴;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改造测算,制定改造的标准,将工程发布社会公开招标。
(四)医养结合补助
同一法定代表人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对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已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设立登记补助。医疗机构名称含有“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字样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万元补助;医疗机构名称含有“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字样的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万元补助;所设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再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万元补助。
(五)床位补助
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而新增加的全托养老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引起的床位变化。补助额度为每新增一张全托养老床位补助5000元。
五、实施步骤
二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的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民办公助类
由机构自主寻找房源、投资装修经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报属地镇(街)审核同意后,填写《台山市老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申报表》上报市民政局。
机构申报需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并盖公章):
(1)台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补助项目申请表。
(2)申请补助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项目名称、选址地点、场地建设总面积、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名称;项目拟开展地域的老年人口、老龄化现状、社区服务资源等情况;项目的主要功能、运作模式、服务内容、覆盖人群等;项目开展拟定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资金来源、申请补助额度等。
(3)房产或场地使用权证明(如房产证、场地租赁合同等)、 消防合格许可证件。
(4)补助金预算用途清单。
(5)金融部门或申请部门出具的主体资金落实的资信证明。
市民政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进行审核评估,评估通过后,由市民政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建设补助经费。
(二)公建民营类
由镇(街)提供、租赁物业装修建设且配备相应设备,并确定运营机构的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由镇(街)对辖区内社区服务设施资源进行全面排查,统筹规划现有资源。对于场地条件符合要求,已具备进驻条件的提出建设意向,填写《台山市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申报表》上报市民政局。
该类项目分为:1.场地条件符合有关要求,已具备进驻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2.场地条件基本符合有关要求,但需进行简单改造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3.需通过新购、租赁、改造或装修来落实场地条件和功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项目视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进行建设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补助经费。
(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场地来源
场地来源可包括:1.利用闲置或物业置换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尤其要注重整合社区健康(卫生)服务中心(或站)、党群服务中心等现有设施;2.鼓励单位、个人提供自有物业建设养老服务设施;3.新建或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配套的养老和社区服务用房;4.在上述条件无法寻找到合适的建设场地情况下,可通过购置、租赁等方式开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台山市民政局关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方案》(台民〔2025〕2号)。本方案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承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日常运营,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补助力度。同时,运营主体必须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与审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咨询联系方式:台山市民政局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0750-552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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