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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知识问答
  • 2020-12-28 17:23:26
  • 来源: 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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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生活饮用水,有什么卫生要求?

       答: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了严格的卫生要求,即感官性状良好,透明、无色、无异味和异臭,无肉眼可见物,不含有病原微生物,水中所含的化学物质对人体不造成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和远期危害。

       二、什么是二次供水,有什么卫生要求?

       答: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必须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规定的要求。

       三、什么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答: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四、集中式供水单位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直接供水?

       答:不可以。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五、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为什么每年要定期体检,有什么法律依据?

       答:只要是防止供管水人员将所患疾病经水传播给人群。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六、我国对饮用水水源地有何要求?

       答: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七、卫健部门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对饮用水进行监管?

        答:卫健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对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作出哪些行政处罚?

       答:《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九、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行政部门如何处罚?

       答:《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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