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 事项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 |
受理 部门 |
台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
受理 条件 |
1、具有台山市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 2、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或重残(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及以上)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4、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5、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重残;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 |
提供 资料 |
1、《广东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①父(母)一方死亡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 ②父母一方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③父母属重度残疾的,应提供一、二级残疾证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④父母患重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⑤父母在押服刑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⑥父母弃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的证明; 3、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 4、低保家庭户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使用协议书 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监护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折)复印件 |
办理 流程 |
【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到镇(街)社会事务办申请,申请材料需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核实并加具意见,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 【受理】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经审查,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内容齐全完整,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由县级民政部门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使用协议书》; 【审查】镇(街)将申请资料提交上一级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审核。 【办结】予以批准的,在批准后次月起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如需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证明》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
办理 时限 |
承诺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
咨询 电话 |
0750-5524344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
其他 说明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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