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民宿经营者申请从事民宿经营活动。
二、申请事项
事项:民宿登记。
三、登记对象
民宿经营主体。
四、法规依据
《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江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五、登记机关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报条件
1、商事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民宿服务”;
2、民宿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3、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4、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5、民宿经营符合相关消防管理和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6、民宿建筑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及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八、申请材料
1、江门市民宿登记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的则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标明民宿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6、民宿登记承诺书;
7、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8、位于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且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作为民宿项目,须提交住建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的备案批复;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验,复印件一式两份,标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经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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