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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刑法拟采用“收买即入罪”原则,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拐卖儿童罪作出了上述调整。
围绕拐卖儿童罪,上周发生了一起风波,某网站的营销策划“拐卖儿童一律判死,收买被拐儿童判无期”,经微信、微博等传播途径发酵,演变为一场公共事件。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的拐卖儿童罪尤其引人关注。
现行刑法将拐卖儿童和拐卖妇女行为,纳入到了两个条款中,分别对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作出了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条款中,有“免责”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稿将上述“免责”内容,修改为:“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审时,范徐丽泰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收买被拐卖儿童可以免除处罚,“实在太轻了,达不到威慑阻吓作用”。
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时,也提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处罚上应当有所区别,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二审稿借鉴了上述意见,删除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免责”条款,规定“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
虽然二审稿删除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免责”内容,可仍有网友认为,现行刑法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此标准上从轻处罚,“没有买就没有卖,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罚力度还是太轻了”。
“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儿童的利益,力求儿童被解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对新京报记者说,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相比原来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二审稿的“从轻处罚”,“已经很严厉。现实中,一些收买人对被拐卖儿童照顾得很好,有的双方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所以法律不能一刀切,应当给收买者留有一个改过自新的通道”,他举例说,有的国家甚至规定,绑架案如果嫌疑人主动释放被绑架人,且没有伤害被绑架人,可以免予处罚。
除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相关条款,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对于替考、“医闹”等也有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