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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范增玉于2009年底,利用担任外资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丁羽心(曾用名丁书苗,另案处理)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捐赠的人民币26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
被告人范增玉于2009年7月至2010年期间,利用担任外资中心主任,主管外资中心人事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赵其凯的请托,违反规定聘用赵其凯之女赵帅为外资中心临时工作人员,后又接受赵其凯将赵帅转为正式在编人员的请托,收受赵其凯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范增玉于2009年至2010年间,利用担任外资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丁羽心的请托,为使丁羽心达到树立正面形象,或以树立正面形象的方式逃避有关部门查处的目的,为丁羽心提供向国务院扶贫办组织的扶贫项目捐款的机会,安排丁羽心在有关大会上发言,同时为丁羽心在外资中心编撰的慈善画刊上刊登慈善事迹等。为此,范增玉先后38次索要或收受丁羽心给予的人民币2712万元、欧元120万元、美元24万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30万元、加油卡价值人民币6万元(其中范增玉以购房需要用钱或急需现金办事为由索要人民币880万元),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4013.4388万元。
被告人范增玉于2010年8月至11月期间,虚构帮助丁羽心归还朱文臣欠款的事实,骗取丁羽心用于归还朱文臣的人民币390万元。被告人范增玉于2010年12月间,冒充有关领导,与丁羽心进行手机短信息联系,先后骗取丁羽心人民币200万元和20万欧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77.076万元。被告人范增玉于2010年12月底至2011年春节期间,在得知丁羽心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对丁羽心的下属张铁轩谎称其认识有关领导,可以为丁羽心疏通关系,先后骗取张铁轩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90余万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增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范增玉所犯受贿罪行,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所犯贪污罪行,数额特别巨大;所犯诈骗罪行,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范增玉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范增玉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及诈骗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受贿及诈骗赃款均已全部追缴,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诈骗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范增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在案扣押的款、物分别依法发还被害人或予以没收。